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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按经济实质分类
来源:   作者:淄博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阅读:393次
按照企业合并的性质进行分类,企业合并可以分为购买性质的合并和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
1.购买。购买指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合并行为。在企业合并活动中,通常总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只要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就能够辨别出哪个企业是购买方。
2.股权联合。股权联合是指各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净资产和经营,以便共同对合并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当参与合并的企业根据签订平等协议共同控制其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参与合并的企业管理者共同管理合并企业,并且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时,这种企业合并属于股权联合性质的企业合并。

会计方法选择的基础
会计方法的选择基础: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厘清并购按法律形式分类和按经济实质分类是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钥匙。不能望文生义地将两种分类简单地联系起来:吸收合并属于购买性质的,兼并方属于购买方,而被兼并方属于被购买方;创立合并就是股权联合形式的合并,因为它们是联合成立一个新企业。事实上,两种分类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吸收合并从法律上看,一方被取消法律资格并入另一方从而成为另一方的下属单位,另一方则以原来的法律实体和地位继续从事生产经济活动。但是,在实质上,双方股东可能是以平起平坐的身份通过股权的联合、董事会的构成和高管人员的安排共同控制并购后的企业。例如,1998年浙江大学与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浙江大学,并不是浙江大学吸收合并了后三所学校,而是沿用浙江大学校名对原四所大学资源的整合。 创立合并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新企业的股份交换原来各公司的股份,但并不是说创立合并不存在主并购方。如果有主并购方存在,从实质上讲就属于购买形式的合并。
对于购买性质的合并,会计核算必然采用购买法;对于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理论上应采用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大相径庭的结果
购买法运作机理
购买法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购买法要求按公允价值反映被购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并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企业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购买成本的差额表现为购买企业购买时所发生的商誉。因此,购买法的关键问题在于购买成本的确定、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商誉的处理。

权益结合法运作机理
1.采用权益结合法时无需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论合并方发行新股的市价是否低于或高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被合并企业的账面净值入账。
2.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前的盈利作为合并方利润的一部分并入合并企业的报表,而不构成合并方的投资成本。
3.账面换出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的额外出价与账面换入股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其理由是,当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的形式进行时,所发生的仅仅是股权的交换,并非现实的资产交换,其升值部分不应视为商誉,而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即资产的量度是以原始成本表述的,其公允市价超过原始成本的部分都应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
4.合并过程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财务顾问费等应作为合并后企业的费用并抵减合并后的净收益。
5.实施并购以后,参与并购的各方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6.并购完成后的两年内处理并购前各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重大损益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作为非常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发布时间:2023/6/19【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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