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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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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
来源:   作者:淄博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阅读:511次
1.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2.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发布时间:2024/1/22【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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